教部要求「國立」兩字不得刪除
非國立也不必冠以「台灣」或「台北」
記者林怡婷/花蓮縣報導 94.05.28 聯合
兩岸學術交流愈來愈頻繁,教育部昨天要求各大學與大陸地區締結聯盟或簽訂書面約定時,國立學校前「國立」兩字不得刪除,非國立學校也不得冠以「台灣」或「台北」等自我矮化名稱。
教育部大陸小組表示,93年3月前與大陸有書面約定並不需向報部提出申請,但兩岸關係條例修正後,學校須向教育部申報。若學校在期限內不申報,將處1到50萬罰金,並可連續處罰。
據了解,淡江、中原大學等校和大陸簽約,都被冠上台灣兩字,中州技術學院以簡體字簽約,屏東師範學院、成功大學、中正大學、政治大學等校則是未冠上「國立」兩字。
大陸小組最近重新審查各大學申報的書面協議,334件中有50件被認為自我矮化需補正;6件因簽約涉及學分學位、共同招收碩博生及招收大陸學生來台灣等違法內容為通過。
大陸小組指出,許多書面約定書是以簡體字簽屬,私校前還加「台灣」兩字,公立大學前的「國立」兩字也不見了,違反兩岸交流「對等」原則。
政大教務長董金裕表示,政大絕大多數簽約,都有冠上國立兩字,少數沒有冠上國立字樣的文書,因未申請梅握,後來就沒簽約了。但他們認為「我們去參加奧運,為什麼不堅持用國名,而要用中華台北?」他認為國家做不到的事,卻要大家來做實在太不公平。
董金裕還說,站在學術交流立場,這些都是很枝微末節的小問題。卻造成學校交流的不便,政府堅持這些,將會讓兩岸學校簽約變得很不容易。
中正大學教務長陳恭表示,過去他們與大陸有書面協定,都會以對等為原則,向中正若不冠上國立兩字,對岸學校也不會冠上國立兩字。他認為溯及既往容易造成簽約兩校的不便,若可在未來換約時,在修改過來是比較實際的做法。
淡大主任秘書宛同表示,淡大收到教育部公文後,已經逐漸藉由換約的機會更改合約內容,目前已經沒有再校名前冠上台灣兩字的狀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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